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
劳社厅发[2003]19号

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,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,现印发施行。

  附件: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

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

序号

职业编码

职业(工种)名称

1

3—01—02—07

速录师

2

4—04—03—05

保健刮痧师

3

4—07—01—03

科技咨询师

4

4—07—01—04

农产品经纪人

5

4—07—04—03

美甲师

6

4—07—99—01

劳动保障协理员

7

6—01—07—03

湖盐采掘工

8

6—01—07—04

湖盐脱水工

9

6—01—07—05

驳筑集拆坨盐工

10

6—01—07—06

井矿盐采卤工

11

6—01—07—07

井矿盐卤水净化工

12

6—01—07—08

真空制盐工

13

6—01—07—09

冷冻提硝工

14

6—05—07—09

助动车、自行车装配工

主题词:劳动职业技能标准通知

抄送:各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。
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秘书处2003年8月22日印发